【推荐】利用理财软件漏洞进行非法牟利法律如何判定壹钱包存多少花漾卡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电子产业的更新换代,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理财观念,然而各种网络理财产品APP的出现,
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新型的犯罪方式。
一、案例摘要
2016年6月4日晚,被告人叶某在暂住地用其“小辣椒”手机上的拉卡拉支付终端,进行从借记卡向其实际使用的其妻黄某名下的平安银行花漾卡充值操作时,
发现借记卡资金转入花漾卡后不久即被退回,但花漾卡余额相应增加。
同年6月4日至12日,叶某重复上述充值操作350余次,将平安付公司资金人民币1125.64万元转入上述花漾卡,并将其中884万余元用于购买平安银行理财产品,
241万余元用于购买黄金、轿车及归还个人债务。
案发前,平安付公司已追回、
冻结叶某购买理财产品的884万余元,剩余241万余元未能追回。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在明知“壹钱包”APP系统出现错误的情况下,仍然重复充值350余次,完全违背了平安付公司的意愿,侵夺了平安付公司对资金数额的占有。
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判处叶某犯盗窃罪。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叶某的连续充值行为毫无疑问侵害了平安付公司的财产法益,但该行为同样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就不再属于民事违法的范畴。
对于本案而言,叶某恶意充值获得的1125.63万元,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叶某“壹钱包”APP绑定的花漾卡数额在积极增加,其自己银行卡的金额应当相应地减少才符合正常充值的规律,
但问题就在于花漾卡的金额一直在增加,其自己银行卡的金额根本没有变化。
这样的过程并不是一个合法的过程,并不是平安付公司主动充值的1125.63万元交于叶某保管,
也不能将该部分资金数额称之为是平安付公司的遗忘物。
叶某自始自终都没有合法占有该部分财产利益,换句话说叶某是将本应属于平安付公司占有控制下的1125.63万元充值到绑定的花漾卡上据为己有,
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对该1125.63万元已经形成了控制力。
从主观心态而言,侵占罪是行为人变合法占有为所有,盗窃罪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况下侵夺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
叶某在第一次充值获利以后,就已经知晓“壹钱包”APP存在这样的系统漏洞。
此时他的内心产生了利用这种系统漏洞继续实施充值行为获利的想法并付之以行动,
足以见得叶某主观上明知自己恶意充值所获得的资金数额不是自己合法占有的。
这些资金是由于平安付公司“壹钱包”APP存在着系统漏洞才会有此情况发生,其完全是在违背平安付公司的意志的情况下得逞的,本质上就是叶某侵夺了平安付公司对该部分资金数额的占有。
因此叶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应当构成盗窃罪。
叶某获取了平安付公司1125.63万元是利用了平安付公司的理财产品“壹钱包”APP的系统错误,该系统错误并不是叶某导致的,叶某只是利用了该系统错误而已,
难以认定叶某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壹钱包”APP系统自身的错误也并不是叶某的多次充值行为引起的,被欺骗的对象不能是无意识的系统或者机器,换句话说它们根本不具有处分意识,谈不上APP系统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
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从而不构成诈骗罪。
因此叶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叶某的行为主要构成作为移转型占有罪中兜底犯罪的盗窃罪。行为人叶某利用平安付公司理财产品“壹钱
包”APP系统错误连续多次向“壹钱包”APP绑定的花漾卡充值1125.63万元的行为导致了平安付公司的资金损失。
这样的行为侵夺了平安付公司对1125.63万元资金数额的占有,侵犯了平安付公司的财产法益,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叶某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利用漏洞进行非法获利。
因此,叶某在发现“壹钱包”APP系统漏洞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系统错误进行充值,完全违背了平安付公司的意愿,该行为侵夺了平安付公司1125.63万元资金数额的占有,
导致公司的财产损失,因此这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