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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受贿情节惊人李世镕案件:更多细节曝光,多家化工企业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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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多家大型化工企业牵涉案件中 丽清 摄

导读

日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正厅级)李世镕,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内蒙古化工微信公众号了解到,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起,李世镕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高达人民币8452万余元,还有美元、欧元、港币、黄金等财物若干,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案件更多细节被披露出来,涉案事实35起,证据材料多达111册,多家在国内化工领域知名的企业牵涉其中。

曾经的好学、勤奋、能干之人

李世镕出生于1961年4月,出生地是内蒙古临河市。1983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专业是统计学,之后进入原巴彦淖尔盟临河市政府担任秘书,一年后即提任临河市经委办公室主任,当时年龄仅为24岁。

此后的十余年时间,李世镕先后担任了巴盟统计局副局长、巴盟行署副秘书长、巴盟经贸委主任。内蒙古化工微信公众号了解到,期间,还兼任当时颇有名气的国有企业临河糖厂党委书记并主持工作。

据与李世镕当年在巴彦淖尔盟(现更名为巴彦淖尔市)共事的多位故友说,他非常好学、勤奋能干,做事果断,又有高学历和专业知识,曾经对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人生的转折发生在2002年。

2002年,年仅39岁的李世镕被提拔到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岗位,并在随后的10年间先后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长期分管工业、经济、国土资源和煤炭管理工作,这些部门不仅是经济关键部门,而且都是实权。

李世镕在鄂尔多斯市 丽清 摄

图为:一次全国性煤化工论坛现场

李世镕在鄂尔多斯市的10年,正值当地经济实现突飞猛进发展的10年。依托丰富的煤炭资源,该市的能源化工产业发展如火如荼,日渐成长为中国乃至世界瞩目的能源化工基地。鄂尔多斯市经济总量也迅速超过内蒙古工业重镇包头市,跃居内蒙古自治区GDP首位。

然而,地位的升高让李世镕人生观发生了变化。他到了重要的职位,但没有担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认真履职,而是利用职权便利谋取私利,开始了他的贪腐堕落之路。

内蒙古化工微信公众号仔细查阅李世镕案件的有关资料,仅就其获无期徒刑的受贿罪而言,从最初收受他人1万元或者几万元“礼金”、“购物卡”开始,到随时随地动辄收受他人几十万、上百万元现金、存款、干股或房产等财物,再到主动索要他人购买汽车供自己或家人使用,继而发展到为其家人、情妇打招呼违规在某集团公司入股而取得巨额分红,为其家人以借为名强行索取他人钱物,其受贿手段之多样,涉案数额之巨大,令人唏嘘。

多家著名化工巨头涉案

从小钱到大钱,欲壑难填。权钱交易是万恶之源,大部分官员的堕落往往是从小贪小错开始的。法院相关文件资料显示,一开始,李世镕也只是收一些逢年过节的“礼金”、购物卡等,数额较小,而最终结果是一发不可收拾。

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郭某为了获得李世镕工作上的帮助和支持,2004年至2013年连续9年,逢年过节送给李世镕“礼金”,共计22万元现金。李世镕于2013年在该产业园区向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中心申请土地收储贷款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2005年至2008年,李世镕分四次收受内蒙古某煤电集团董事长郭某共计1.5万美元、金条800克。某煤炭公司副总经理李某连续7年在春节和中秋节前后,送给李世镕共计78万元现金,目的就是为了“与分管公司主营业务的市领导搞好关系,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予以帮助照顾……”

内蒙古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鄂尔多斯市,是国内天然气甲醇、纯碱、煤化工等行业的龙头企业。该公司副总裁杨某,为了维护好与李世镕的关系,在协调推进项目进程、配置煤炭资源、沟通政府部门审批手续,并在公司申请煤管费补贴、压低天然气价格等项目上能够提供帮助,从2002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后送给李世镕1万元,一送就是10年,并在李世镕女儿出嫁时送上10万元礼金,出国时给予1万元美元供其花销。

欲望越大,覆水难收。

李世镕收人好处,权钱交易似乎水到渠成。

2011年4月,杨某为感谢被告人李世镕在为公司压低天然气价格、申请煤管费补贴等事宜上的帮助,安排其集团子公司内蒙古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奥迪牌A8轿车一辆,送给李世镕供其使用。车辆购置价为110万元。2016年10月,被告人李世镕被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查处后,听到消息后,其侄子李某才将该车退回内蒙古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1月,李世镕要求杨某报销其在清华大学金融学院总裁班的学费37.5万元,后在杨某的安排下,该集团提出现金37.5万元交给李世镕指定的李某,用于支付学费。

李世镕的供述显示,2009年下半年左右,其帮助杨某协调天然气价格,给杨某节约了很大的成本,其还帮助杨某申领安全维检费、煤管费补贴;2014年4月,杨某为表示感谢,送给其20万元现金;2010年,其女儿结婚时杨某送给其10万元礼金;2002年至2011年期间,杨某每年春节前后送给其1万元,累计10万元;2007年或2008年,杨某送给其1万美元用于出国花销;2008年7月,其为方便妻子接送孩子上学遂向杨某借车,杨某为其购买了一辆沃尔沃S80轿车,落户在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2013年其派人将车归还;2011年初,其向杨某称想要借用一辆沃尔沃城市越野车,并于2011年4月左右催问此事,杨某为其购置了一辆新的沃尔沃XC60越野车,该车于2014年夏天退回;2011年4月,其提出从杨某公司再借一辆车,杨某为其购置了一辆奥迪A8轿车,其将车交给情人珊某使用约5年,后于2016年退回;该公司同意借车给其是因为其给予公司提供的帮助;2012年,其让杨某的公司还给其报销了学费37.5万元。

事实上,2013年,审计署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进行审计,李世镕仍然执迷不悟,采取退还部分受贿财物、虚构借贷关系等多种手段掩盖犯罪事实,退还钱财,只是为了对抗组织审查。

同时,李世镕腐败方式也可谓花样多出,入股分红,还惠及情人。

内蒙古某煤电集团,是全国煤炭及煤化工著名企业,其煤制天然气项目为国家首批核准的此类项目。李世镕在担任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内蒙古某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煤矿项目审批中提供了帮助。

李世镕也没有客气,直接索要或收受对方财物。法院文件显示,具体犯罪事实有:

2005年3月,李世镕要求该集团董事长郭某为其家人安排入股,郭某遂指示工作人员违规为李世镕的配偶胡某、儿子李某分别入股45万元和35万元。2013年4月,国家审计署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进行审计,李世镕遂安排胡某于同年6月将此股份退掉,并将其间获取的分红款共计883万元中849万元予以退回。

此外,2012年12月,李世镕为帮助其大哥李某实际控制的巴彦淖尔市秋林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借为名向郭某还索取了人民币3000万元。

证人郭某证言显示,该煤电集团公司效益很好,分红很高,很多人想入股,特别是一些关键人物,因此公司有22%的社会预留股,经其同意可以入股;李世镕的妻子胡某、儿子李某,情人珊某在其公司分别入股80万元和100万元,入股后上述人员和其他股东一样正常分红;2013年6月,李世镕提出退股并将800余万元分红退回公司;2007年,李世镕提出让确认珊丹某入股,其考虑到李世镕在煤制天然气上一直给其协调就同意入股,并按照集资款进行了处理。

受贿,情人也有一份。

2007年11月,李世镕为了让其情人珊某获取高额红利,又要求郭某安排入股,郭某遂指示工作人员违规以借款名义入账100万元,并按照股东分红标准支付利息。出借人最初登记为情人珊某的姑姑杨某,后变更为情人的母亲,实际持有人均为情人珊某。2013年4月,国家审计署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进行审计后,要求郭某的集团公司清理股份,同年12月汇能集团将上述100万元借款退还珊某,其间珊某收到利息高达1050万元。

而在2007年9月,李世镕为鄂尔多斯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兰碳项目等方面提供了帮助,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白某给予的200万元银行卡一张,李世镕欣然送给其情人珊某。

李世镕还有一个举动,以借为名购买住宅,着实让人感觉有点眼花缭乱的蹊跷。

李世镕被捕前住在呼和浩特市高档社区东岸国际小区,这套住房是他以借为名购买的。2012年4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的李世镕,以借为名向内蒙古某资源集团公司董事长樊某索要420万元,用于购买呼和浩特市东岸国际小区,为逃避调查,该房产虚假登记在其亲属李某名下。

关于借款买房子的事情,证人樊某证言显示,证明因李世镕在其公司一些项目的相关审批中没有拖延为难,其出资420万元购买了东岸国际小区一套房屋送给李世镕,由其外甥女陈某办理支付上述房屋的定金20万元。

后因李世镕被双规,李某补写了虚假的借条;剩余400万元由包头某公司向李氏家族企业巴彦淖尔市秋林煤炭转款,以公司间借款的形式做了账面处理,具体手续由李某和其外甥陈某经办;其公司经营的多处煤矿,所涉及的甲醇、天然气、焦炭等项目,这些项目在审批时李世镕均尽力帮忙缩短时间而且都及时进行了审批。

内蒙古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煤制油化工企业。2005年至2012年李世镕,利用职务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给予的共计78万元现金,并在该公司生产经营中予以帮助照顾。

李世镕的供述是,从2005年中秋开始,每年的中秋、春节,内蒙古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李某都代表公司来其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梦圆小区的家里看望其,除了2005年中秋用信封装了3万元给其,其余每次都是5万元,直至2012年春节,共14次,共送给其68万元,其把这68万元交给其妻子胡某保管;2010年2月,其女儿结婚时,李某给了其10万元,具体给钱的过程其记不清了,其把这10万元交给了妻子保管;内蒙古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启动一个煤制油项目,是其具体组织协调的项目,其都是亲力亲为给予了直接的支持和服务,其认为李某送的78万元,是代表公司逢年过节及女儿结婚礼节性的看望。

2007年,内蒙古某能源科技集团公司需要配置呼吉尔特矿区的一个煤田,李世镕提供了帮助。同年8月,李世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高某给予的5%公司股份,且登记在其女儿某名下;2007年、2008年,李世镕又两次收受高某共计10万元现金。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07年8月至9月该公司上述5%股权的价格为248.09万元。

李世镕的供述,证明2007年,高某让其协调配置煤炭资源,并提出给其5%的公司股权,其将该股权办在女儿李某名下,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给了高某,几天后高某将股权证交给其;其在任国土资源厅厅长以后,给高某说过要求退股份的事,其未分过红。

2008年至2011年,李世镕在内蒙古某投资有限公司苏家沟煤矿土地预审、该公司与大连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项目中取得乌兰木伦、准格尔召两块优质煤田过程中提供帮助。李世镕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温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80万元。2011年10月,被告人李世镕为帮助其侄子李某,以借为名又向温某索取1000万元。

李世镕在一次招商引资会议上签约 胡狄 摄

一意孤行启动项目并盲目开工

给国家带来巨额损失

2016年4月,时任呼伦贝尔市委书记的李世镕决定推进煤电铝制品深加工一体化项目,并将该项目逐级上报。2016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明确回复,该项目属于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严禁新增产能的电解铝项目,不同意见建设。

李世镕在明知其推进的项目没有获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的情况下,仍强令内蒙古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启动该项目。该公司遂开始前期工作,并于2016年8月同河南省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产能置换指标折价投资合作协议》以及《产能置换指标折价投资补充合同》。该项目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被呼伦贝尔市政府勒令停工。建设公司因无法履行上述合同,向合同相对方赔偿违约金共计850万元。李世镕的行为造成国有财产损失850万元。

2013年4月2日,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李世镕利用其担任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之便,干预矿业公司对鄂尔多斯市某光电有限公司的投资决策。在明知矿业公司前期调研结果显示合作对方资金困难、多晶硅项目获批可能性低、会上有明确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投资。

2013年10月29日,矿业公司按照李世镕的意见同内蒙古某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某光电有限公司(三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一个人)签订了《鄂尔多斯市绿能光电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所有投资用于启动5万吨多晶硅及配套的2*35万千瓦自备电厂项目。

2013年9月,李世镕听取胡某等人到某多晶硅集团调研后认为该集团面临倒闭,建议不能合作的汇报后非常生气,让再去调研,胡某等人调研后建议如果一吨多晶硅的生产成本能控制在8万元以下,就能投资生产,当时好多大一些的企业生产成本是10万元以上,后某多晶硅集团的相关人员承诺生产成本能控制在8万元以下;2013年9月25日在多晶硅和自备电厂项目的会议上孙某和郝某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张某6等人也提出了一些进行重新评估论证建议,李世镕不听取其他人的反对意见,坚持要上这个项目。

矿业公司办了能够顺利推进该项目,陆续向鄂尔多斯市某光电有限公司公司投资,截止2014年8月8日,项目总投资已达13.752846亿元。因项目可行性差、资金链断裂、项目审批无法推进,绿能公司现已停产。李世镕超越职权范围的决策行为造成损失共计1.073942亿元。

2014年,李世镕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个人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的1.5亿元资金挪给企业用于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起,被告人李世镕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52万余元以及美元、欧元、港币、黄金等财物若干,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李世镕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的资金1.5亿元挪用给企业用于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且不退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李世镕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93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李世镕利用其担任呼伦贝尔市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决定处理公款及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盲目进行项目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73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李世镕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建设多晶硅项目上明知存在审批不全、市场低迷等建设风险,严重不负责任决策进行项目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警钟敲响。内蒙古化工微信公众号提示,李世镕案件告诉我们,无论是做官还是经营企业,守住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才是生存与发展之道,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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