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最新标准(第六讲)
8 实施与监督
8.1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处理效率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4 对于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5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6 本标准实施后,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本标准的,应当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玻璃产品类型
涉及因特殊工艺要求不能采用全封闭形式玻璃熔窑的玻璃产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表 A.1 所列产品。
表 A.1 玻璃产品类型
类别
代号
名称
无色光学玻璃
FK
氟冕玻璃
QK
轻冕玻璃
K
冕玻璃
PK
磷冕玻璃
ZPK
重磷冕玻璃
BAK
钡冕玻璃
ZK
重冕玻璃
LAK
镧冕玻璃
KF
冕火石玻璃
RF
轻火石玻璃
F
火石玻璃
BAF
钡火石玻璃
ZBAF
重钡火石玻璃
ZF
重火石玻璃
LAF
镧火石玻璃
ZLAF
重镧火石玻璃
TIF
钛火石玻璃
TF
特种火石玻璃
滤光(有色)光学玻璃
ZJB
紫外截止滤光玻璃
JB
金黄色(黄色)滤光玻璃
CB
橙色滤光玻璃
HB
红色滤光玻璃
HWB
红外透射可见吸收滤光玻璃
ZWB
紫外透射可见吸收滤光玻璃
ZB
紫色滤光玻璃
QB
青蓝色滤光玻璃
LB
绿色滤光玻璃
FB
防护玻璃
GRB
隔热玻璃
PNB
波长标定玻璃
TB
天光玻璃
SSB/SJB
色温变换玻璃
ZAB
中性暗色滤光玻璃
其他光学玻璃
—
防耐辐射玻璃
—
结晶化玻璃
—
红外玻璃
—
激光玻璃
—
高铝玻璃
—
紫外及深紫外玻璃
—
封接玻璃
—
封装玻璃
—
透气玻璃
—
半导体晶圆玻璃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B.1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企业厂区内颗粒物、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 B.1 规定的限值。
表 B.1 厂区内颗粒物、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3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NMHC
5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15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B.2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
B.2.1 对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炉窑露天设置或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等),则在炉窑或操作工位下风向 5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B.2.2 对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等),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B. 2.3 厂区内颗粒物任意 1 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1263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 1 h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计平均值。
B.2.4 厂区内 NMHC 任意 1 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604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 1 h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 NMHC 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