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的装修货物没及时交货,也能要到损失赔偿
在建筑装修合作中,有这样一种很常见的合作模式:买方根据自己的房屋装修有特定的要求,于是向卖方提定制要求并进行安装。这种合作模式在《民法典》上称之为“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这类合作中,承揽人如果迟延交货,面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因为定制的货物对方可以拒收,而自己也很难再卖给下家。但即使迟延交货,承揽人也可以要求定作人赔偿一定的制作过程损失,我们用(2022)新31民终1447号案例讲一讲这个知识点。
案情相对不复杂,2021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门窗销售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定制一批门窗,并且在被告指定的地点进行安装,被告支付相应价款,这就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3月5日向原告打款10万元,2021年5月27日向原告打款20万元。
随后,原告最开始在按照进度施工,但过程中由于原告自身原因迟延完成门窗安装,被告在2021年5、6月向原告送达《催告履行合同通知书》、《限期履行合同通知书》,要求原告尽快施工。但最终双方的合同还是因为原告未按约定进度施工,在2021年8月1日解除。此后原告在违约后仍强行发货,被告拒收。
此后原被告曾就尾款问题上过法院,原告败诉,于是又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相关损失:原告主张的损失大概分为两个部分,一为已安装的门窗和框架材料的损失,经鉴定为6.8万元;二为已经完成定做但未安装的门窗价格损失,通过自行核算为18.8万元。
最后,一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第一部分已安装材料的损失要求,对于已制作未安装的门窗损失未支持。
这就是买卖合同与建设装修中承揽合同的区别之一,买卖合同中钱货两讫合同结束,但是承揽合同中除了交货,完成安装才能视为履行完毕合同。所以,对于原告已经安装的6.8万元部分,法院支持了原告向被告主张货物损失的请求,但是对于已制作完成却没有安装的18.8万门窗,即使这部分门窗大概率没有办法卖给下一家,原告也要自行承担损失,因为没有按时安装门窗的过错在原告自己,而不是被告过错,比如被告在期限内拒绝原告进场安装、不提供相关便利等等。
所以,迟延履行下承揽方需要承担比较重的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已安装的部分可以以物权损失的理由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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