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托监管主体日本信托监管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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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顶级富豪平时都有哪些娱乐方式?日本不良债权问题金融控股公司如何实现监管创新?日本的顶级富豪平时都有哪些娱乐方式?谢邀!
日本的富豪其实还是挺低调的,多数人只是想过好自己的人生而已。相比欧美的富豪高调炫富(当然也有低调的),东瀛确实不多。特别是日本老头,看着很朴素,但是出手却是惊人,之前报道一个日本老人捐了几十亿日元,但是无论如何从外界是看不出他到底为什么会有那么多钱。当然富豪的娱乐(爱好)可能也是各种各样,这里就介绍一些日本富豪的娱乐方式!(有人认为娱乐就是花天酒地,其实爱好不同,也不一定是这些,有人喜欢购物,有人喜欢收集,所以在看文章之前,千万不要把“娱乐”简单的归结为“纸醉金迷”,这里着重介绍的都是不出名的一般人)
号称“日本最大公寓”的拥有者日本的一个节目,对“大房子”公寓进行调查,在东京有明区域发现了一个“号称”日本最大公寓面积的房屋,究竟是谁居住?又有着什么样的故事?
这位女性的职业是:专职主妇,家庭由丈夫和双胞胎女儿组成。而她最大的娱乐方式就是打造自己的房子,照顾好自己的家而已,我们看一看这个家究竟是怎么样的?
玄关有3个(玄关就类似于换鞋的地方)客人用的玄关大小为,30畳(日本的空间单位,1畳=1.82平方米)
以270度的角度,可以俯望东京
partyroom是72畳
专用厨房有14畳
客人专用的房间为208畳,接下来是个人用的空间,映入眼帘的就是长长的走廊
29米76厘米的长度!
其中,下面是她家狗狗的房间,38畳
那个最大的沙发是“阿玛尼”的
之外还有2个13畳的书房
电费每月最少的时候也有30万日元(约1.8万RMB)
电费+管理费+固定资产税,每月花费最低是80万日元(约4.8万RMB)
买下这个房子的时候总计花费了18亿日元,约1.06亿RMB
家住大阪的单身女士接下来登场的就是家住大阪的单身女性,今年58岁,下图是玄关
这个房子的装修显得就是比较豪华,因为是一个人生活,装修的方方面都体现着个人的喜好
大吊灯,重150kg,高1.8米
装修花费了2亿日元
专用的试衣间,据说喜欢收集表(特别是闪闪发光的)
怎么说呢,靠着自己挣得钱,反正就是随意花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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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良债权问题其它具体措施(1)金融缓和政策1995年以来,日本银行一直实行超金融缓和的政策,目的在于刺激景气并减轻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负担。
金融缓和政策是政府放宽了管制,使得市场拥有足够的资金供给,因此,日本银行将市场上的短期利率调低,大体接近于零。
由此,起到了提高股市、刺激住宅投资和减少中小企业破产等方面的作用。
(2)实施“早期纠正措施”根据《金融机构等经营健全性确保法》,为尽可能避免严重的金融事态的发生,并减轻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理难度,从1997年开始,日本政府针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建立起了早期纠正制度。
所谓“早期纠正措施”,就是大藏省和日本银行根据自己资本比例这一客观标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改善经营方面的行政指导;对于经营恶化的金融机构,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可发出业务改革和停止营业的命令,要求其尽早采取重建和处理不良债权的措施。
(3)债转股1999年7月,日本政府在《产业再生关联法案》中,正式规定了债转股的实施条款,允许金融机构对经营恶化、无力还贷的企业实行债转股。
这种处理方式可以解除企业的负债,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银行也可成为企业股东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
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好转,认购的股票价格上升,还有机会回收已经放弃的债权。
三、第三阶段不良债权的处理措施(2001年以后)2001年4月,小泉政府上台后提出“没有改革,就没有日本经济复苏”,强调要“忍住阵痛”,把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作为最主要的政策课题,2002年4月,在公布了对11家主要银行的债权、债务特别审查的结果后,日本政府正式推出“紧急经济对策”,把改革重心落到了以彻底处理不良债权为中心的经济结构调整上,这标志着不良债权的处理进入新的高峰。
为此,2002年下半年以来,日本政府相继宣布实施了一系列金融对策方案,加速处理不良债权问题。
1.制定的新目标和新方案2002年9月,竹中上台接替柳泽担任金融大臣时,明确提出了不良债权的早期处理方案。
该方案要求,截至2005年3月末,大型银行的不良债权比率(不良债权余额与贷款总额的比率)要降至2002年3月末的一半,并要求各大银行将2002年9月前的旧不良资产在两年内处理完毕,9月以后的新不良资产在三年内处理完毕,以实现不良债权的正常化。
同时,小泉内阁提出削减不良债权的新方案,这一新方案的内容包括:第一,从严掌握递延退税资产计算标准,要求银行的资产充足率达到10%;第二,命令银行严格审查贷款债权;第三,在对大银行注资所形成的优先股中,把到期未能偿还的部分立即转成普通股;第四,对日本主要银行的贷款资产进行新一轮审计,以期发现是否有更多的坏帐。
2.构筑新的稳定的金融系统小泉政府上台后,力图从根本上再造金融机构的体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掀起金融机构重组浪潮对于发生经营危机的少数金融机构,可以让其他正常的金融机构对其救助或并购。
一般金融机构也愿意并购处于经营危机状态的金融机构,在对金融机构开设分支机构实行严格管制的体制下,配合日本政府的救济行动并购处于经营困境的金融机构,不仅可以获得来自日本政府的资金援助,而且还可以获得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得到的迅速增加分支机构的好处。
对日本政府来说,也可以大大减轻其处理该问题的直接成本。
因此,大多数金融机构卷入了合并的浪潮,在处理不良债权处理的金融再造过程中,形成了三菱联合金融控股集团、瑞穗金融控股集团和三井住友金融控股集团三足鼎立的格局。
这样,缩减了金融机构的数量,避免了多家银行的过度竞争,金融机构也可以收回放贷利率决定权,使利率市场化。
对于金融基础薄弱、无法恢复的银行,日本政府一般是通过强制性地注入,实施临时国有化的措施。
例如,2003年5月向“利索纳银行”注入公共资金,2003年11月对足利银行实行临时国有化等。
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进一步消除了金融系统的总体不稳定,尽量地把由此造成的对其他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的影响降低了最小的限度。
(2)进一步加强金融检查和金融监督首先,修订资产核查标准,严格核查银行资产,使银行自查和金融厅检查相结合,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并要求各银行采取措施,缩小与金融厅检查的差距。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及时缩小自查与金融厅检查差距的银行,金融厅可下达业务改善命令。
其次,加强银行经营的监督体制,具体措施有:发挥外部监察人的作用,加强外部监察的机能,严格地进行外部监察;在金融厅新设专门机构,加强对主要银行的监督;严格实施“早期纠正措施”和“早期警戒制度”,对于未实现健全化计划的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并下达业务改善令,限期整改;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要宣誓财务统计的正确性,所有统计表都要有董事长签名。
3.强化不良债权整理回收机构的机能不良债权整理回收机构一直以回收银行的不良债权为主业,在直接处理不良债权的方针出台后,日本政府在赋予其企业重组职能的同时,还采取了如下措施:进一步增强整理回收机构和企业重建基金的资金能力,最大限度提高其回收不良债权的能力;创设债权交易市场,提高不良债权的处置效率,并且使整理回收机构和政府系金融机构相互配合,加快转让回收的不良债权;扩充整理回收机构的证券化机能,推动债权担保证券的转让等。
4.银行处理不良债权的方式由间接处理向直接处理方式转变日本各银行以往处理不良债权的方式主要是以间接方式,即由银行积累相应的坏账准备金,以防止贷款资金回笼风险。
这样,即使贷款对象企业破产,银行也能运用积累的准备金扛过去。
然而,其后患是不良债权继续在账面上挂着,对银行信用形成压力,出现不良债权越处理越多的结果。
为此,日本政府于2001年4月6日出台“紧急经济对策”,把加速不良债权处理作为结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决定按照市场原理,用直接处理的方式解决不良债权问题。
所谓直接方式,即银行通过依法使贷款对象破产等做法,彻底理清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具体包括三种方式:第一,放弃债权;第二,以个别或打包的方式出售债权;第三,依法进行清算。
金融厅将放弃债权作为最主要的手段,主要针对三年内经常账户可能出现盈余的企业。
直接处理的重点是企业重组,其目的是通过企业债务重组,从根本上清除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
直接处理可以彻底解除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直接地清除不良债权。
5.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主要措施有:修改税制、投融资制度和商法的有关内容,继续放宽金融业的参入限制,加快面向中小企业的新建金融机构的审批,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和中小企业重建的金融支持制度,确保对中小企业的顺利融资;制定中小企业健全化计划,对于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表现很差和未完成中小企业信贷计划的金融机构下达业务改善令;加强中小企业融资的检查和监督等。
6.促进产业和企业再生日本政府先后修改《产业再生法》、《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执行法》等,为产业改组和新生创造了宽松有利的法律环境,并充实了有助于产业和企业新生的司法机能,使不良债权处理以及产业和企业新生得以顺利进行。
2003年4月,日本政府出资505亿日元,设立了面向大企业的产业再生机构。
产业再生机构以时价收购银行的贷款债权,然后推进企业的整顿和重组。
产业再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向有希望改组、重建的企业追加融资、出资,并为其提供信托、担保等金融服务。
为了促进企业再生,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包括:加强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机能,增加向企业再生基金的出资,扩大企业重建的融资和担保;制定判断供给过剩的指导标准;促使来自国内外投资者的民间基金在企业再生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以此为契机,日本的企业再生真正走上了轨道。
再生后的企业,银行可以重新融资。
长期来看,比起让融资对象破产的做法,这种做法体现出了经济方面的有效性,即通过各项重组,能够最大限度地运用可生成现金流的经营资源。
另外,日本民间也在形成了一些投资基金,与企业步调一致地实施企业再生的计划。
金融控股公司如何实现监管创新?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有其必然性,控股公司由于业态多样,公司内部能够通过不同业态之间的优势互补,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但由于受其规模庞大、业务种类繁杂、跨区域跨市场经营、监管不到位等因素影响,金融控股公司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为此,构建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规范金融控股公司有序发展,严防系统性风险冲击,成为目前亟须解决的课题。国际上,国际监管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参考国际监管经验可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提供有益借鉴。
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
由美联储作为伞顶、其他监管机构作为伞骨的伞型监管框架,伞顶与伞骨通过信息和协调构成伞面。
1999年11月,美国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开启了混业经营时代,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在开启金融控股公司混业发展的同时,法案还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模式。具体来看,美联储作为综合监管牵头机构(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银行控股公司和联储成员银行进行监管。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督署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期货业务进行监管。虽然“伞型”监管模式看似分工明确、布局合理,但在金融控股公司野蛮生长的背景下,“伞型”监管由于监管权限分散、政出多门、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导致每个部门对于金融风险的认识都是盲人摸象,最终无法抑制危机的发生。美联储前主席伯南克在其回忆录《行动的勇气》一书之中,多次提到了监管权限分散、信息沟通不顺畅的弊端。
金融危机后,为了修正原有监管模式的缺陷,2010年7月美国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是美国二十世纪30年代以来最全面的一部金融监管法案,法案对伞型监管模式进行了修正,明确监管的目标是限制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大型金融机构可能遭遇的金融风险提供解决方案,并加强了美联储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职责和权限,由美联储负责所有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由此,美国完善了由美联储作为伞顶、其他监管机构作为伞骨的伞型监管框架,伞顶与伞骨通过信息和协调构成伞面。为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美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负责识别金融系统中的不稳定因素,认定系统重要性机构,并督促美联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特别监管。法案还将以美联储前主席沃尔克名字命名的“沃尔克规则”列入其中,禁止银行业开展自营性投资业务,禁止银行拥有、投资和发起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该规则能够限制银行的业务范围和规模,降低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
金融政策委员会:制定宏观审审慎政策;审慎监管局:微观审慎监管;金融行为监管局:消费者保护。
政策委员会和审慎监管局是英格兰银行的内设机构,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宏观审审慎政策,识别、监控并采取措施降低系统性风险,审慎监管局负责对存款机构、保险公司和系统性重要性机构进行审慎监管,实现微观审慎监管目标;金融行为监管局则独立于英格兰银行,负责对超过56000家公司进行行为管理,并对审慎监管局监管范围以外的约18000家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以实现消费者保护目标。在金融政策委员会、宏观审慎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三者之中,金融政策委员会具有宏观审慎监管的主导权,具有要求宏观审慎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具体实施的“指令权”和提出具体实施建议的“建议权”。具体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性质不同,可能同时接受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审慎监管局与金融行为监管局签订协作备忘录,在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复杂投资公司双重监管时,双方必须相互协商。若无法协调一致,可由金融政策委员会来仲裁和协调。
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泰勒发表了文章《双峰—新世纪的监管框架》,首次提出了双峰监管理念,主要含义是既要保证金融系统稳定,也要重视市场行为监管。泰勒呼吁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和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分别负责维护金融稳定和防止投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双峰监管理念并没有引起英国监管当局的重视。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英国开始反思金融监管的缺陷,着手对传统的监管体系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金融形势,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2012年12月,英国批准通过新的《金融服务法案》,决定自2013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监管框架,即“双峰监管”模式。根据新的监管框架,撤销原来的金融服务局,将其拆分为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并新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
1993年,日本出台金融制度改革法,允许银行持股信托银行、证券公司。1996年11月,日本前首相桥本龙太郎提出通过金融改革实现2001年把东京建设成为“自由、公正、全球性”金融市场的目标。1997年6月,大藏省(现为财务省)公布《金融体制改革规划方案》,正式拉开了金融改革的序幕。根据《反垄断法》第九条,在日本禁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1997年12月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原则上可自由设立控股公司,同月,日本公布了《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分别予以定义和规定。1998年6月,日本通过了《金融体系改革法》,允许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机构跨行业经营,日本在法律意义上开启了混业经营时代。
为了实施对混业经营的监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金融监督厅(2000年改为金融厅),取代大藏省的金融检查和监督职能,独立行使对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职能。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日本金融厅的监管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一是准入方面,拟设立银行控股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的,需取得金融厅的批准;二是关联交易方面,银行与其特定关系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客户之间不得从事不利于控股公司的交易或行为;三是信息透明方面,日本金融厅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每半年提交一次业务报告和相应的财务资料;四是分散风险方面,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同一家公司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的25%(大型集团公司则不得超过40%)。
启示和建议
从上面美、英、日等国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实践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一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审慎监管。美国和英国的监管实践显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体量较大,业务较为复杂,发生风险影响较为严重,应该将其作为系统性重要机构进行宏观审慎监管。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应从分业监管走向统一监管。日本的经验表明,随着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由于存在固有的缺陷无法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因此,统一监管是大势所趋,也是规范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三是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监管效果极为重要。分业监管的弊端就是各自为政、信息沟通不畅、存在监管真空,即使在统一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分业监管存在的问题依然无法完全避免。为此,要在宏观审慎监管和统一监管框架下,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建设,提高监管合力。四是监管没有终点。在金融科技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要紧盯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发展,寻找系统性风险苗头,从而促进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我国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从监管机构设置还是从监管法律依据上看,还存在很多空白。为此,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一是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规方面还存在很大空白,亟须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的相关法规。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统一监管。我国也应该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统一监管,规避分业监管存在的规则不统一所产生的存在套利空间问题。三是探索建立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由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牵头,摸清全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建立相关监管指标,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审慎监管,定期开展综合评估,引导金融控股公司提高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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