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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30条首个实施细则出台临港新片区跨境人民币结算实现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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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30条首个实施细则出台临港新片区跨境人民币结算实现便利化

3月5日,为加快推进上海金融业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上海市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并发布了《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支持新片区优质企业在跨境人民币结算方面实施更多创新业务和便利化措施。下面我们就来聊一下这个方案是如何实现人民币跨境结算便利化的。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该《方案》也是“金融30条”出台后的首个实施细则。

按照“金融30条”的要求,《方案》明确,对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实行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业务的先行先试,实现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

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在2019年9月曾发布《关于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业务的通知》,在18个自贸区内实行跨境人民币的便利化试点,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展跨境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的便利性。如今《方案》出台,规定优质企业可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在银行办理跨境结算,可谓是对投资便利性的一项深化改革措施。

在优质企业的认定上,为突出金融支持临港新片区建设,《方案》称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等临港新片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倾斜。

同时,自律机制可按年度组织各银行对优质企业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对于不符合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由自律机制将其移出优质企业名单。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移出优质企业名单更新发布,也可基于银行或企业申请,临时开展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更新后的移出优质企业名单。另外,鼓励银行间建立优质企业名单共享机制。

在更高水平的便利化措施方面,《方案》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一是银行可以凭企业收付款指令,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直接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以及人民币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项下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这就意味着跨境结算在一定程度上将和境内人民币划转一样简单。

二是支持银行在保证支付安全和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采用无纸化操作,凭企业提交的经真实性审核的电子形式的相关说明或收付款指令办理业务。同时,为了便于事后审核,加强风险防范,银行还要向优质企业发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告知书》,并留存优质企业签署的《承诺书》,同时要求企业自行妥善留存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5年以上。留存的交易单证、资料等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符合法律法规的电子形式。

三是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应符合国家及临港新片区相关规定。关于这一措施,此前“金融30条”曾称,在临港新片区内探索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整体而言,在业内人士看来,《方案》明确了高水平便利化措施的主要内容,将提高企业跨境结算效率,并对做好风险防控提出了要求,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作为上海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外资制造业项目,特斯拉就成为新政策的“尝鲜者”之一。据悉,特斯拉于近期恢复生产,为了抓紧生产进度,有大量的日常经营款项需要通过人民币资本金支付。在前期资本金使用过程中,企业常常因为支付笔数多,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准备用途凭证。而在《方案》发布后,特斯拉凭付款指令在浦发银行直接完成了人民币资本金账户的支付,业务办理效率大幅提高。

未来,据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武伟介绍,临港新片区将配合相关部门出台更多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举措和金融创新试点政策,更好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服务,打开更多资金跨境流动的自由便利之门、金融创新业务的先行先试之门,不断增强临港新片区配置全球金融资源的能力。

下附《方案》细则:

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关于“对于符合条件的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区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关于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业务的通知》精神,上海市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共同商议,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方案,上海地区银行可根据方案为符合条件的新片区优质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服务。

一、“符合条件的新片区优质企业”认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企业认定为跨境人民币结算“符合条件的新片区优质企业”,由各成员银行自行评估后纳入各单位名单:

1。在新片区内注册成立并正常生产经营。

2。必须是以实体生产或经营为主业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政府平台企业、金融类企业。

3。属于新片区内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或企业控股公司为世界500强企业;或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人民币。

4。企业有运作良好的内控管理机制,能够自行妥善留存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并愿意配合经办银行、自律机制或人民银行的事中事后抽查、核实工作。

5。守法自律,无实质性违反或故意规避跨境人民币管理规定、外汇管理法规、国家“三反”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未被纳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未涉嫌大规模跨境投机套利活动。

6。鼓励优先支持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等项下长期稳定合规地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企业,特别是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大、笔数多的实体企业或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7。银行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二、高水平便利化措施主要内容

1。各银行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人民币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项下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2。 支持银行在保证支付安全和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采用无纸化操作,凭企业提交的经真实性审核的电子形式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办理业务。

银行应要求企业自行妥善留存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5年以上,便于必要时进行事后查核。留存的交易单证、资料等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符合法律法规的电子形式。

银行应向优质企业发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告知书》,并留存优质企业签署的《承诺书》,要求企业自行妥善留存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5年以上,便于必要时进行事后查核。留存的交易单证、资料等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符合法律法规的电子形式。

3、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应符合国家及临港新片区相关规定。

三、风险防控措施

1。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服务的银行,需认真贯彻执行展业三原则,需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较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较丰富的业务经验,切实履行“三反”义务,近三年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其上年度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年度考核均应为B级以上。

2。银行应事后随机抽查优质企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单证、资料等,或对企业进行现场回访,也可两种方式组合使用,了解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

首次抽查业务比例和抽查范围:各银行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便利化业务抽查比例下限为结算金额的5%;各银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确定本行具体抽查比例。自律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形势变化,调整抽查比例下限。抽查或回访频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至少每半年实施一次,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每季度实施一次。

银行可根据上述标准,对本行经办的业务进行抽查;如同一企业涉及多家银行的,相关银行可以自行或通过自律机制协商共同抽查、回访或协商指定由业务量较大的一家银行负责抽查、回访。银行的抽查或回访工作应留有痕迹备查。

在首次抽查周期后,对于表现良好的企业,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并低于以上规定的首次抽查下限。

3。经办银行应在日常对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异常和可疑情形,尤其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加强业务核查或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及时报告自律机制和相关监管部门。

出现与企业日常经营范围、自身实力、经营特征明显不符的突发性大额业务;

出现与企业日常经营特征、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大额或高比例预收、预付款项或相关融资,突然大规模开展转口贸易结算或融资;

一段时期内的跨境收付规模、结算期限等与其历史状况出现大幅偏离;

企业跨境交易项目或生产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

未能妥善留存人民币跨境结算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的;

在银行抽查或回访工作中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

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名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C类企业名单;

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查处或进行风险提示;

涉嫌违反国家“三反”规定或其他法规政策,涉嫌大规模跨境投机套利行为;

其他异常可疑情况。

经办银行或自律机制应在发现以上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银行应立即中止实施便利化措施,待确认相关业务真实合规后,方可恢复便利化措施。银行应采取措施核实并评估异常和可疑情形,将涉嫌违规企业或不再满足优质企业标准的企业从名单中移除,并由自律机制将剔除名单的企业予以发布。监管部门将在RCPMIS系统内发布剔除企业名单,或由自律机制发布简报/通知告知全体自律机制成员。若涉及商业竞争、商业秘密等因素,经办银行也可先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由相关监管部门隐去具体经办银行信息后再通知自律机制。经办银行发现异常后的核实工作应当留痕备查。

4。自律机制按年度组织各银行对优质企业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对于不符合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由自律机制将其移出优质企业名单。自律机制每年3月底前完成移出优质企业名单更新发布,也可基于银行或企业申请,临时开展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更新后的移出优质企业名单。

5。鼓励银行间建立优质企业名单共享机制,相关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本地区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

6。银行可在对企业的风险评价、评级、授信等活动中,参考优质企业的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

7。本方案仅适用于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确定的先行启动区域),《上海市银行自律机制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仍适用于上海自贸区除临港新片区以外的片区。

8。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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