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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股权交易对簿公堂杉杉成为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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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股权交易对簿公堂杉杉成为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遇阻

“杉杉系”和“中静系”原本是合作多年的盟友,然而因为徽商银行股权转让的问题,双方走向诉讼,对薄公堂。

7月9日,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称,《协议》约定杉杉控股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全款,截至2020年6月1日,杉杉控股仅累计支付约48.9亿元。因此,公司向杉杉控股发出终止上述协议的通知,且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杉杉控股赔偿损失。

对此,7月10日,杉杉控股予以快速反击,发布了《关于与中静新华诉讼情况的声明》称,中静新华针对杉杉控股的诉讼纯属恶意诉讼,既无法律依据,亦无事实依据,其目的是通过恶意查封杉杉控股流动资金来干扰我司的正常经营。中静新华“违约在先”,公司在此之前就已经对其提起了诉讼。

双方各执一词,旗下资产相继被冻结,价值过百亿的徽商银行股权转让悬而未决。

中静系与杉杉系已有十多年的合作。2007年,中静系与杉杉集团共同重组了中静四海实业,以此作为平台入股受让了1.41亿股徽商银行股份。

去年8月20日,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签订了《关于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

协议约定,中静新华向杉杉控股及其指定的主体转让三部分资产,转让总价为121.5亿元人民币。这三份资产包括:中静新华持有的微商银行内资股、H股股份,以及持有的中静四海实业股权,其中中静四海直接持有徽商银行内资股股权。

从2007年开始,中静系在数年内通过频繁增持,已稳居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位置。截至2019年6月末,中静系合计持有徽商银行16.12%的股权。

如果此笔股权交易成功的话,中静系将可以从徽商银行全身而退,杉杉系则可以入主徽商银行,成为第一大股东。

双方有十几年的合作默契,但在这次交易中却面临“反目”。简而言之,就是作为卖家的中静新华要求返还已过户的资产,并要求赔偿;而买家杉杉控股则指责对方故意设置障碍,违约在先。

7月12日,中静新华在其澄清公告中表示,经双方约定,杉杉控股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全款,但截至2019年11月15日,杉杉控股仅向中静新华累计支付了29.3亿元人民币,截至2020年6月1日,累计支付了48.9亿元人民币,尚余72亿元未付。

中静新华表示,杉杉控股未就支付余款给出合理的时间表。2020年6月1日,中静新华向杉杉控股发送了关于终止“框架协议”的通知,单方面终止协议。

中静新华还提出,因杉杉控股违约给中静新华造成重大损失,估算损失金额约82.82亿元人民币。除目前已收取的杉杉控股支付的48.9亿元人民币外,中静新华还有权进一步向杉杉控股主张损失赔偿。

对此,杉杉控股发布声明,称中静新华针对杉杉控股的诉讼纯属恶意诉讼,既无法律依据,亦无事实依据。其目的是通过恶意查封杉杉控股流动资金来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中静新华违约在先,公司在此之前就已经对其提起了诉讼。

7月10日,杉杉控股在其“杉杉通”公号上表示,按照协议约定,杉杉控股及杉杉集团已累计支付交易对价38.90亿元,但目前中静新华仅向杉杉集团交割了中静四海51.6524%股权的标的资产。这部分资产对应的交易对价为18.82亿元。

而杉杉控股已付的剩余20.08亿元的股权转让款,中静新华并未向杉杉控股交割相对应的交易标的资产。

杉杉股份还表示,中静新华在办理其持有的近2.25亿股内资股过户过程中,拖延提交转让资料,在相关部门审批、办理过户过程中设置障碍,时至今日仍未过户至杉杉控股名下,违背了协议约定,导致后续履约无法进行,对此中静新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杉杉控股声明称,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债务逾期,也不存在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未经披露的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情况。

对股权转让相关的细节,双方各执一词,均将对方诉至法庭。6月2日,杉杉系在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中静系则于近日在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杉杉系称,鉴于6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案件与中静新华在黄山中院的诉讼为同一法律纠纷,且该诉讼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先立案。因此,7月6日,杉杉控股已向黄山中院申请将此案裁定移送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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