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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因合作告吹辽宁一老板被举报骗贷24亿鞍山银行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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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因合作告吹辽宁一老板被举报骗贷24亿:鞍山银行“中招”

因经营纠纷,辽宁一男子遭商业伙伴举报,闹到了法庭。

近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北钢管业有限公司和海城北方方管防腐有限公司股东房程林在担任北钢管业法定代表人时,利用虚构供销合同向鞍山银行胜利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6300万元。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房程林,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北钢管业有限公司股东、海城北方方管防腐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现住址。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时间财经注意到,在贷款过程中,“北钢管业需要提供采购合同,但实际上我行明知采购合同有不履行的可能就承接贷款债务业务,采购合同只是程序上的东西,没有实质性的硬性要求。”鞍山银行胜利支行业务部经理黄某证言称。

申请贷款对“采购合同”没有实质性硬性要求?时间财经致电鞍山银行胜利支行信贷部门,其工作人员表示:“在收取贷款材料过程中,我们认为采购合同都是真实的。”不过,对于更多细节,其未作出回应。

举报房程林的为他昔日的合作伙伴郭某。郭某举报称,北钢管业在房程林任法人代表人期间,有做假账骗取税款,给银行做假账骗取多家银行贷款24.5亿元。银行分别是鞍山银行、平安银行、营口银行、盛京银行、吉林银行,重复抵押,无抵押进行贷款。此外,该企业还涉嫌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等情况。

合作告吹就举报?

郭某与房程林原为商业合作伙伴。

2015年,经朋友介绍,郭某认识了时任北钢管业法定代表人房程林。通过协商,房程林用股权转让的形式,把北钢管业的资产和债务转让给郭某。郭某从2015年12月28日成为北钢管业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协议,2015年12月23日,房程林与郭某签订,房程林将所持股权转给郭某,由郭某承担公司26亿元银行贷款等相关费用。郭某应在10日内支付5000万元给房程林。海城北方钢管防腐有限公司、海城北钢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北钢管业营口公司同意提供等额互保。

之所以同意将股权转让给郭某,是因为“在交往中,郭某多次到我公司聊天,并称其认识国家领导人能帮他拿出30亿元投资到北钢管业。当时我就相信他了,我的想法是郭某有这么大的能力可以把北钢管业做大做强,我持有的北方防腐公司可以借助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一起发展壮大。”房程林表示。

结果,“郭某没有按照协议履行支付5000万元,他经营期间并没有引进投资,也没有拿到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大额订单。北钢管业的贷款在这期间逾期,银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查封和账户查封,大批员工被辞退。”

“法院判决让郭某偿还银行贷款,郭某认为无法经营下去,他再次找到我把企业还给我,还向我索要700万元的补偿,我才重新接管的企业。”房程林辩称。

“由于我名下北方防腐同北钢管业在银行贷款中是互保关系,北方防腐公司账户资产也被相关法院全部查封,这样下去两个企业会被法院强制执行。”于是,房程林与郭某协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我同郭某沟通后,他同意企业转回我名下,提出补偿他3000万元现金,否则就去中纪委告我。”

最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由房程林负责2016年1月1日至5月20日间公司发生各种费用;房程林同意将北钢管业营口公司中油管道防腐公司应收款中700万元支付给郭某。

不过,“我没有应收款中支付700万元给郭某,如果支付我就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房程林表示。

一个公司、两套公章?

在郭某接过北钢管业后,公司产生了多笔巨额银行贷款,担保单位均为北方防腐。诡异的是,这些贷款郭某表示都不知情。

“这些业务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房程林同鞍山银行的胜利支行和建设支行办理的这些业务,总额达5.4亿元。”郭某表示,“办理业务的时候,我没有提供过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完成相关业务的。”

对此,房程林的解释是:“我担任北钢管业法人代表人期间,公司就有两套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其中有一套是公安机关备案的,之所以用两套公章是为了经营业务需要。公司是集团公司,一套公章在营口地区使用,另一套公章在海城地区使用。”

房程林承认:“我参与了北钢管业转贷业务,因为郭某不懂这些业务,也没有参与之前的贷款工作,我是从关心对北钢管业发展角度出发来参与这项工作,而且这都是存续业务。贷款申请表的章是我盖的,鞍山银行的贷款业务是我办理的,章是我盖的,其他银行贷款业务的章不是我盖的。”

实际上,在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15日,鞍山银行给北钢管业贷了5.63亿元。

鞍山银行给北钢管业的四笔贷款

鞍山银行给北方防腐的七笔贷款

鞍山银行胜利支行业务部经理黄某称,北钢管业的四笔贷款的性质实际上是承接北方防腐的七笔贷款债务,而不是北方管业的新增贷款。因为法律主体上北钢管业和北方防腐是两个公司,但是这两家公司的法人和实际控制人都是房程林一人,某种意义上相当于企业贷款的借新还旧业务,但当时银行的贷款渠道没有承接债务业务,即并购重组的这一项,所以只能以新增的形式申请和发放贷款。

骗贷24.5亿元?

郭某称,在其管理北钢管业期间发现,“该企业于2015年,以高科技设备GCOE为名,通过鲅鱼圈科技局申报获得国家专项补助资金7000万元,资金该设备没上。同时该企业有做假账骗取税款,给银行做假账骗取多家银行贷款24.5亿元。银行分别是鞍山银行、平安银行、营口银行、盛京银行、吉林银行,重复抵押,无抵押进行贷款。”此外,北钢管业与中石油昆仑燃气集团签订了500万元的购销合同,用此合同在盛京银行鲅鱼圈分行贷款,把500万元的购销合同篡改为5000万元的购销合同,从盛京银行鲅鱼圈分行获取了5000万元的贷款。

2018年1月,鞍山市接到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对郭某反映房程林等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情况开展核查的通知》,要求对房程林伙同鞍山银行、营口银行、盛京银行、平安银行等有关负责人实施诈骗等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信访内容开展核查。

不过,郭某的举报并未完全得到证实。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房某林在担任北钢管业法定代表人时,利用虚构供销合同向鞍山银行胜利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总金额为6300万元。

据悉,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房某林涉嫌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2018年9月12日,北钢管业对这笔6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也已经全部偿还。

房程林承认贷款违反法律规定,“北钢管业在鞍山银行的贷款6300万元是北方管业同北方设施农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海城北方钢管防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取得了鞍山银行6300万元贷款。取得这笔贷款后没有履行该合同,直接把6300万元偿还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在鞍山银行的贷款。”

黄某表示,北钢管业需要提供采购合同,但实际上我行明知采购合同有不履行的可能就承接贷款债务业务,采购合同只是程序上的东西,没有实质性的硬性要求,贷款的资金去向实际也是偿还北方防腐之前的贷款,相当于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资金用途也是形式上的东西。承接贷款债务的所谓所有贷款抵押物都没有变化。

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林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考虑到房某林能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全部返还银行贷款,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房某林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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