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与公益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慈善信托与公益,以及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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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慈善捐款投资基金算生意吗?合理吗?公益信托的设立与终止公益组织资金怎么监督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有哪些用慈善捐款投资基金算生意吗?合理吗?慈善、就是爱心。爱心人士的初衷是把自己捐出来的爱传递给需要帮助的人。
投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把大批爱心人士的爱拿去做生意。所以不合理,也不可取。
法律不支持,道德方面更会被谴责.......
公益信托的设立与终止什么是公益信托设立
公益信托设立又称公益信托成立或产生,是指相关当事人依照信托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益信托的行为。公益信托设立是最基本的信托行为,是公益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和前提。由于公益信托涉及公众利益以及公益信托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法律对公益信托设立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公益信托设立除了遵守信托设立的一般规定以外。还必须遵守~些特别的规定,如必须具有公益目的、受托人的选任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等。
公益信托设立的条件
公益信托设立的条件是指法律对公益信托设立所做的要求。公益信托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确定的公益目的
信托的设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信托目的而设立的,没有信托目的信托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就此点而言,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都是一样的。因此,无论私益信托还是公益信托设立时必须具有明确的信托目的。
就公益信托来说,其设立时不但要求信托目的是确定的,而且要求信托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这也正是公益信托区别私益信托的地方之一。公益信托的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否则不得成立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目的的公益性指的是公益信托目的必须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或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受益。信托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各国关于公益信托目的范围的规定并不相同。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出于下列目的的,信托目的具有公益性:(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这些信托目的要么是为了实现慈善、要么是为了发展公共事业。都具有公益的性质,围绕这些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就是公益信托。
2.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公益信托是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受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就失去存在的基础。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其不同于受托人财产.也不同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有权管理和处分、并就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收益有向受益人交付的义务,受益人也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收益享有受益权。因此,在公益信托关系中,不但要求有信托财产存在,而且必须要求信托财产是明确的.否则,受托人就没有管理和处分的对象,受益人也就失去受益的基础。
信托财产是由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财产的确定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思和行为。委托人确定信托财产的意思一般通过信托文件或信托遗嘱予以表达,具有确定信托财产的意思是确定信托财产的前提,但仅就信托财产确定作出意思表示,并不能达到确定信托财产的效果,还必须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委托人只有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以后才能形成确定的信托财产。可见.公益信托的设立要求委托人将财产向受托人实际交付,以形成确定的信托财产。
3.受益人不得被特定化
受益人是公益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没有受益人信托关系难以成立。但作为公益信托设立的特殊条件,要求受益人在公益信托设立时必须是不得特定的。公益信托是为公众利益或公益事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如果信托成立时受益人就被特定化了,信托只能理解为是为特定人设立的私益信托,此时信托即便成立也构不成公益信托。因此,作为公益信托的条件要求,受益人在公益信托成立时是不特定的。
4.要有经批准的合格受托人
受托人也是公益信托的当事人,而且受托人承担着管理信托事务的重任,因此法律将受托人的存在作为公益信托成立的条件要求。
一般来说,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受托人,于是公民、组织似乎都可以作为受托人。但应当注意的是由受托人管理职责决定,受托人应当具备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够成为受托人。
另外,由于公益信托涉及公众利益,受托人的选任应十分谨慎,为了保证选任的受托人正确履行职责,防止规避法律、损害公益事件的发生,法律规定受托人的选任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
5.要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来说,信托的成立与否并不受行为形式的影响。但是考虑到信托制度的特殊性及其中的特殊法律关系,我国《信托法》要求信托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公益信托来说,由于其设立要经过管理机构的批准,采用书面形式更便于管理机构、了解信托内容及对受托人的选任,以方便管理机构对信托设立批准与否作出决定。因此,公益信托设立更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信托文件,对这些书面形式,公益信托设立时均可以采用。
公益组织资金怎么监督,公益信托可以实现捐赠财产管理和公益事务管理相分离。捐赠人事先设定好公益信托目的,受益人范围、条件、审核流程。事务管理人员确定好公益项目,需要支出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申请动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再审核,符合约定的,则放款,否则拒绝。作为事务性信托,信托公司不会干涉具体的公益项目。
在信托内部层面,信托公司受到银监会严格监管,并有托管银行复核支出,另有监察人做外部监督,制衡完备。
从透明度上,信托公司定期会公布信托资产管理报告,银行业要出具托管报告,监察人可以出具检查报告,也可以设计专项稽核制度。所有的文件,都可以设定为公开,有固定格式,方便查阅。
当然,公益信托机制眼下也有障碍。最直接的,信托公司会认为收益不对称,可能不愿意担任受托人。客观而言,信托公司人均净利润普遍在百万以上,单位时间的人力成本十分高昂。做公益信托,还必须有信托公司有从事公益事业的意愿,主动去做,否则勉强来的对公益组织也不好。
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有哪些公益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对象主要有三大类:
一是公益性社会组织,例如慈善会、慈善信托、慈善事业基金会等;二是政府开展的慈善活动,例如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等;三是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例如流动书院、食堂、体育场馆、文化馆等。
全额扣除的具体政策有许多,例如慈善捐赠扣除限额,一般个人可以把单年度、单笔收入的20%作为慈善捐赠扣除限额,把本年收入的25%作为其他慈善捐赠扣除限额;设立慈善基金会的扣除限额,一般个人可以把本年收入的20%作为慈善基金会捐赠扣除限额;政府开展慈善活动捐赠扣除限额,一般个人可以把本年收入的15%作为政府开展慈善活动捐赠扣除限额;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捐赠扣除限额,一般个人可以把本年收入的20%作为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捐赠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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