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商标之争再过堂
“解百纳”商标之争再过堂
“解百纳”商标之争再过堂 更新时间:2010-4-14 12:13:39 “解百纳”商标之争再过堂法院未当场宣判结果。张裕希望庭外和解。
实习记者 蓝志凌
特约记者 张 旭 北京报道
持续多年的“解百纳”商标之争4月13日再次过堂,但是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未当庭宣判结果,让悬念继续。
当天,北京高院9点按时开庭,整个庭审持续了一整天:上午举证,下午辩论。
但是下午辩论一开始,双方就唇枪舌剑。双方律师争论的焦点都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希望法庭能进入实体审判,即判决“解百纳”商标是否能作为商标存在,推翻一审“商评委员会重新作出‘商标争议裁定’”的判决,以免浪费司法资源;二是提出对漏判的第八、第九证据进行重判。
中粮方面律师坚持如下理由:“解百纳”商标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属于公共资源商标,不能单独作为张裕的品牌使用,其侵犯红酒行业的公共利益;此外,张裕申请“解百纳”作为红酒、国酒、威士忌的商标名,是不符合国际的习惯,会贻笑大方;张裕申请“解百纳”商标是在中国加入世贸之后,这不符合相关法律条例;张裕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解百纳”是沿用70多年的专用名称。
但是中粮所持上述等理由遭到张裕方面律师的反对:“应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张裕的律师表示,相关证据表明“解百纳”商标是在张裕开始生产葡萄酒已沿用的名称,而且为“海纳百川”之意,并非为译名。“按市场调查显示,‘解百纳’的商标意识正在强化,60%的消费者都将‘解百纳’和张裕联系起来,而市场上标有‘解百纳’的葡萄酒仅占市场份额的4%,因此张裕用‘解百纳’的名称并不侵犯公共利益。”
当天,中粮方面一代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并不是为了占有市场份额而起诉张裕的,主要是因为‘解百纳’的商标申请是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我们国家的立法不够清晰,像外国的立法,就对这些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像这种行业的通用名是不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的。我们是希望法院能在二审的时候判定‘解百纳’是否能作为商标使用。”
尽管一下午双方唇枪舌剑,但是双方都希望尽快结束这场马拉松式的“战争”。
中粮方面表示,希望法庭能进入实体审判,不要继续拖下去。张裕集团代表吴婕也表示,“我们已经向对方提出希望能庭外和解,主要的协商方案是张裕拥有‘解百纳’的商标,但可以授权其它的红酒公司使用。张裕并不想在这个案件上浪费那么多的精力。”
不过,北京高院方面仅表示,审判结果会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