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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情三部委亮剑确保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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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情] 三部委“亮剑” 确保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圆满成功

[要情] 三部委“亮剑” 确保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圆满成功 更新时间:2010-6-2 0:04:38   5月13日,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今天,三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做了进一步的动员和部署。在新《统计法》颁布近一周年,《处分规定》实施已届一年的时候开展这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的作用已经开始显现。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能不能充分发挥好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对统计工作的规范、保障、引导和促进作用,关键在于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能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开展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是对《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阅。要通过开展大检查,发现和梳理统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要通过开展大检查,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开展大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尤其是统计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好统计执法大检查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周密设计,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各项工作。为保障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各地区、各部门在检查中要努力做到“四个务必”。  务必做到大检查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各地要制定详尽的大检查宣传方案,结合“五五普法”验收等工作,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有重点的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开展大检查,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依法领导统计工作,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法治理念;使广大统计调查对象了解知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依法如实、及时填报统计报表等统计法律义务;使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牢固树立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增强责任意识、程序意识、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增强依法统计的本领和能力,主动自觉抵制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坚决同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务必做到大检查与统计中心工作相结合。各地要紧密结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节能减排统计等中心工作,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制定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在大检查中集中力量检查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粮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节能减排等重点统计指标,通过督促调查对象自查、进行现场检查和扎实搞好抽查,从源头和程序上保障统计数据,尤其是重点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务必做到大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要通过开展大检查,系统梳理、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整改总结,制定解决相关问题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并配合做好地方性统计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严格依法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资料的公布。  务必做到大检查与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相结合。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要通过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责任,警示和教育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统计法纪的严肃性,努力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统计执法大检查是全国统计系统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让我们以饱满的热情和严谨的态度,精心谋划,扎实工作,保障统计执法大检查取得圆满成功。  上一条: 下一条: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全...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全国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推广演示会召开 徐一帆出席会议并讲话  吉林黑龙江调查总队主要负责人交流任职 马建堂:干部交流可以为干部的成长提供新的认识和实践环境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国家统计局召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 张为民作动员讲话  国家统计局表彰全国基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 司法部联合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  马建堂在全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经验交流暨表彰会上要求:发扬成绩 再接再厉 努力提高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马建堂:统计科研要为“三个提高”提供坚强的支撑与保障  马建堂赴玉树汶川地震灾区亲切看望慰问统计调查系统干部职工  服务条款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346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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