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贷监管一锤定音这些事拿到钱也不能干
网络小贷监管一锤定音!这些事拿到钱也不能干
一石激起千层浪!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一经发布,迅速引发了讨论。原因在于,这是一个明确网络小贷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的重磅文件,事关网络小贷公司生存和发展。
文件到底说了哪些内容?让我们一起捋一捋。
未经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
从“网络小贷”这个名字来看,其业务主要在线上,其优势也在线上,以及由此产生的跨区域经营优势。
但是,网络小贷能不能跨区域经营,一直是行业监管领域的热点话题,存在不少争议。
如今,征求意见稿一锤定音。
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那么,问题来了,现存大量跨区域业务的小贷公司咋办?
目前来看,有两条路可选――
一是,在过渡期内,完成业务合规,并申请跨区域经营资质。
二是,压缩存量,直至清零。
可以明确的是,最终能够申请并获得跨区域经营资质的小贷公司数量不会太多,其他公司只能走第二条路。
当然,压缩存量不是十天半个月就能完成的,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自施行之日起三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严控网络小贷公司杠杆
金融的特点在于可以放大杠杆,但风险也在此。
近年来,一些小贷公司利用牌照优势,借助发行ABS、助贷和联合贷款等模式规避杠杆限制,贷款规模快速做大。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部分小贷公司通过ABS等方式融入资金,突破杠杆约束,急剧放大杠杆倍数。
如今,网络小贷业务将面临严格杠杆约束。这主要来自两方面――
其一,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网络小贷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举个例子,某小贷公司和银行共同放贷100元,小贷公司出资不得少于30元。
这条规定约束性很强,因为在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联合信贷中,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在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联合贷款中,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业,有的高达98%以上。
中信证券指出,这意味着小贷公司表内放贷需求增加,将消耗更多的资本金。
其二,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严格执行,网络小贷公司杠杆率将被限制在合理水平。
个人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对网络小贷机构放贷额度进行了限制。
个人方面: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
法人方面: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中信证券表示,预计未来网络小贷公司将加强审贷环节个人收入水平的评估。
也有专家表示,额度管理将避免网络小贷出现“垒大户”的风险。
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买房、炒股
过去,不少借款人借了钱,却没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一部分钱绕了几个圈,有的去了房地产,有的进了股市,小贷公司也没监控资金用途。
对于上述行为,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
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网络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等。
所以,想套取小贷公司资金买房或者炒股的,该歇了!
加强网络小贷管理很有必要
李凤文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贷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银保监会会同央行等部门近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规则和措施,并对网络小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控体系、单户上限、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详细规范,划定了限制跨省展业、联合贷款出资不低于30%的若干红线,加大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近年来,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提高金融服务普惠性、改善金融服务质效和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资质审批不严、越权审批、高利放贷、暴力催收、非法经营等问题。有的突破经营区域限制,将业务拓展至全国;有的多渠道融入资金,突破融资杠杆约束,急剧放大杠杆倍数。特别是一些互联网公司通过小贷公司发放网络贷款,野蛮进入信贷领域,经营管理粗放,不仅潜藏较大的金融风险,也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金融稳定。
对此,监管部门及时出手整治。2017年12月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对网络小贷业务从审批权限、经营资质等11个方面重点排查和整治,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仍然缺乏对网络小贷业务的全国统一监管标准,网络小贷业务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依旧较为突出。
可见,监管部门出台《办法》,将网络小贷业务纳入统一监管轨道,对于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贷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提升了监管层级,达到了全国一个标准。过去,央行及银保监会只负责制定小贷公司监管规则,具体准入由省级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批。由于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网络小贷业务准入参差不齐,准入条件及相关资质掌握差距较大,尤其缺乏对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的有效监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办法》从全国层面对网络小贷业务实行管理,不仅统一了监管标准,也提高了管理制度的权威性。
提高了准入门槛,有助于风险防控。《办法》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重新定义,并从股东资质、注册资本金、地域范围、平台资质等对网络小贷明确了更高的准入门槛。尤其是对于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须经银保监会批准,提高了准入门槛,这无疑预示着经营网络小贷将面临大洗牌,网络小贷业务野蛮生长、无序发展的局面将有重大改变,风险防控能力将得以提升。
最为突出的一点是,划出多道监管红线,更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对单户贷款上限、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等作了详细规范。比如,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对自然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按照30万元与最近3年年均收入三分之一孰低的原则设定最高限额。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提出几个“禁止”,即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等。监管红线的划定,更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