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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国资委开闸分红试点企业期望力度再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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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开闸分红试点 企业期望力度再大一点

国资委开闸分红试点 企业期望力度再大一点 更新时间:2010-11-28 8:39:45   康怡

央企股权激励的大门再度打开。

近日,国资委决定对部分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和院所转制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

此举意味着此次试点的13家央企的科研管理骨干将名正言顺地得到更多的实惠。不过,也有不少科技型央企期望更多,他们认为仅仅开启分红权这一种相对较弱的激励方式,对调动科研管理骨干的积极性是不够的,希望未来国资委股权激励的大门能打得更开。

夯实

这是国资委此前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以来,首次宣布对此类科技型非上市公司实行分红权激励试点。

按国资委的解释,分红权激励是企业股东将部分分配利润拿出来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科研管理骨干的一种激励方式。国资委称此举的目的是将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更紧密地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科研管理骨干的积极性。

“相对于以往象征性的做法,国资委的这个文件要实在得多,更加具有操作性。”天强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如此评价。

资深国资专家周放生也表示,这个文件最大的意义是承认了人力资本的价值,承认了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创造的过程中既有物质资本的投入,也有人力资本的投入。

2007年,国资委曾经会同财政部和科技部出台了《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其中也对企业中长期激励方式做了原则上的说明,并鼓励对科研设计企业进行中长期激励,例如绩效奖励、技术奖励等非股权激励方式,以及知识产权折价入股、折价出售股权、奖励股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不过,四年的实践证明此举在对央企科研人员的激励上仅仅成为一纸文件,因为缺乏操作性,所以践行的企业并不在多数。

“障碍主要来源于集团公司,因为这类激励的主要对象是技术骨干,因此很多集团公司的管理人员对此积极性不高。”祝波善说。

据了解,上月宣布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提到在中关村的企业一共可以采取7种股权激励方式,即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

“因为前面的5种激励方式都涉及工商登记职能,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相对较为复杂。”国资委相关人士表示,“而且此前从国资委股权激励的试点中反映的问题来看,存在股权激励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因此国资委此次的试点还是选择了操作起来较为容易的分红权激励方式,一步一步来,先把这个试点做好了,再考虑其他的模式。”

期望更多

不过,对于包括试点企业在内的科技型央企来说,他们希望得到得更多。

一位不愿具名的央企研究院负责人表示,尽管分红权激励模式操作起来比较简单,但却是股权激励诸多方式中激励力度最弱的一种。

“不管是岗位分红权还是项目收益分红权,说得更加直白简单一点,实际上就是二次分配的时候拿出来分配的奖金更多一些。”他说。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摆脱目前中央企业实行的工资总额控制的限制。因为工资总额控制的原因,一方面企业在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上捉襟见肘;另外一方面就是企业想引进新鲜血液加入,也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因为引入一位高薪的尖端技术人员的代价通常需要牺牲上百人的工资基数才能满足工资总额的要求。”该人士解释说。

此外,国资委的文件还要求,在岗位分红权激励政策上,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权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

“这个比例并不算高,而且科研院所相对于其他央企来说,税后利润总额只能算是个‘小不点’,因此可以用来分红的总额也不会太高;而且在一些地方,例如上海,1998年类似的奖励力度都已经达到了30%。”祝波善说。

而对于项目收益权的激励政策,此次文件中规定,企业以内部独立核算或者成立全资、控股子公司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或者子公司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产业化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对于30%的上限,上述研究院人士也表示,此前不少企业也有针对项目的奖励,而且奖励幅度达到了30%-70%,此次政策对他们的吸引力或者说实际作用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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